王某委托劉某為孩子辦理入學學籍事宜,就該委托事項發生資金往來,后因辦理未果,劉某被傳喚至偵查機關。當時被害人王某態度強硬,劉某的家屬多次欲與被害人溝通該事件的退賠事宜,被害人直接拒絕溝通,甚至不接聽電話。之后家屬委托朱日高律師作為劉某的辯護人。朱律師在了解相關情況后,認為取得被害人諒解是不可或缺的要件。朱律師在數次碰壁的情況下,仍通過各種途徑積極與被害人取得聯系,然后從多角度與被害人溝通,建立起劉某家屬與被害人的溝通橋梁,最終促進雙方達成諒解,在僅退還案涉金額的基礎上取得《刑事諒解書》。
之后,辯護人朱律師不斷會見劉某,正確勸誡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朱律師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劉某的認罪態度以及國家的司法政策,即少捕慎訴,打擊犯罪不是刑法的最終目的,要打擊和教育相結合,達到教育當事人和刑法目的的和諧統一,積極與偵查機關溝通,最終劉某得以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律師認為本案的關鍵點在于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諒解書對申請取保候審至關重要,而且在審查起訴階段也有利于檢察機關做不起訴決定。即便檢察機提起公訴,該諒解書也可以減刑,即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朱律師在之后本案中努力的方向是爭取使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不起訴決定。如若本案進入審判階段,朱律師將進一步努力爭取使劉某適用緩刑。
法條回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以北京為例,認定“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五千元,認定“數額巨大”的起點為十萬元,認定“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五十萬元。除了考慮具體犯罪金額外,還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這些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同時,具體案件中可能還涉及從寬處罰情節,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等情形。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應當抓出的“救命稻草”,若是因為自己的無知,導致錯失這些良機,將追悔莫及。
提示: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系一般法條,除此之外,還有特別法條,比如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第一百九十四條【票據詐騙罪】,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等。原則上,特別法條優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