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一般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簡稱,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一個并不陌生的詞語,但大多數人最初都將其理解為:兩年后再執行槍決,這完全是不對的。其實直白一點來說,只要判決中帶上“緩期”二字,那肯定就不會槍斃了。關于死刑緩期執行具體是什么意思的問題,下面由北京刑事律師的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根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或許有人問緩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的區別在哪里?
死刑緩期執行,是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的一種死刑執行制度。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雖然同屬刑罰具體運用制度,且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但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區別:適用的對象不同。緩刑適用的對象是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死緩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執行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考察、改造;被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則必須關押,實行強迫勞動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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